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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未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执行通知书,就查封了当事人的房产及银行帐户。经当事人多次向执行局递交书面申请,交请求能够保留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费、学生的教育费,但执行局都未予理会也未书面答复。执行法官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根据什么到哪个单位可以追究执行法官的责任。
张浏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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