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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因车祸去世,公司进入异常经营名录,公司已无办公地址,无在职工作人员,但企业信用信息中仍显示在营。在注册信息中,共有三个股东,认缴出资均为货币,且已交足。现在情况下,因一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把另外两个股东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如果能,在诉请中如何表述?
姜海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
自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多年的执业中,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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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自身最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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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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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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