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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在1993年开始承包村里的山来种植荔枝树、龙眼树等;其中荔枝树占90%,有两块地皮,都属于村里分配下来给村民耕种的,也就是属于自留山,后因经济发展所需,有一部分山被征用于建商品房,属房地产收购,要求村民迁坟和砍掉荔枝树,之前由于价格没谈好,因为有两块山地,两个荔枝园,一个是新种植的,树龄大概是10年左右,荔枝是种植三年后才有产出,当时他们觉得新的荔枝园树龄比较小,然后说50元一棵,树龄大的那一片是500元一棵,我爸妈不同意,因为一棵荔枝一年的产出一棵差不多可以有200斤,有些品种好的,比如桂味最低收购价都有每斤3元以上,去年最低每斤5元以上;就算品种不好也有每斤1元以上,所以没有谈妥签名,经打听那些签名的村民,不分大小没棵是700元的赔偿,只是他们欺负我爸妈年级大了,然后我们还小没有什么权势,所以给这么低的价格,去年跟今年来找我父母多次沟通,现同意700元一棵,要求签字,但是我爸妈希望其它村民没有征用到的那些可以继续平均分配,因为卖出地皮的钱属于村委会所有,不属于个人,个人他们只愿意赔偿青苗钱,所以也拖下了,后来街道办上门找我父母,声言再不点不签字就硬来了,没几天就出现半夜三更找人来砍掉500棵左右的荔枝树、龙眼树等。
事发次日,我们报警处理,但是警察来到拍照取证,没有给到报警回执,不肯帮忙立案。房地产商、街道办、村委会等都说不知道这么一回事,不是他们做的,让我们拿出证据,山上确实没有摄像头,就算有,半夜三更也是看不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因此砍伐他人自留地上的林木,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一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由于龙眼树和荔枝树属经济林木,此500颗树均已10+年的树龄,而且是嫁接良种。按每颗树每年平均200斤的水果产值计算,光一年就100000斤!这仅仅只是一年!像龙眼树,荔枝树的生命周期至少在50年以上。因此完全远远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规
唐菲菲律师 广东-湛江 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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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超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要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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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劳动争议纠纷经验丰富,擅长审理单位合同。熟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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