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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建筑工程1个月前

甲方将罐车出租给乙方承运混凝土(因乙方经营拌合站),之后乙方已支付一部分租赁费给甲方,工程结束后,乙方一直不支付余下租赁款,至甲方租赁费不能实现,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甲方说将拌合站出租给丙方经营,法院判决实际使用人为丙方,乙方不是实际使用人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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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匀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吴军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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