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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将罐车出租给乙方承运混凝土(因乙方经营拌合站),之后乙方已支付一部分租赁费给甲方,工程结束后,乙方一直不支付余下租赁款,至甲方租赁费不能实现,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赁费,甲方说将拌合站出租给丙方经营,法院判决实际使用人为丙方,乙方不是实际使用人而不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吗?
丁匀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吴军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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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杰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同济大学。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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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年医疗、药械、快消品行业法律经验,擅长企业投融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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