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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被告高某(26岁)邀请李某(12岁)到县城玩。在县城举办的某福利彩票摸奖处,高某摸了多次均无收获。高某叫李某也去摸,李某称自己没钱,高某给了李某2元钱,结果李某摸了一个二等奖,为42英寸液晶彩电一台。李某上台领取了奖品并由举办单位送回家中,碰巧李某家中无人,进不去。高某叫李某暂时将彩电放在他家,晚上李某父母回家后,要将彩电抬回家,高某不肯,以摸奖的钱是自己所给、李某未成年为由,认为彩电应归其所有。
问题:彩电到底应归谁?为什么?
李启明律师 安徽-六安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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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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