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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20000元,甲在欠条上写明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但到2018年11月30日甲仍未归还,于是当天乙去找甲催要欠款,但甲早已不知去向。直到2021年3月1日,乙闻迅甲在家中,便前去向甲催款。甲以自己是2018年1月1日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为由拒绝还款。 【问题】 (1)甲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2)该案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
关庆猛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13年,常年担任国企、私企法律顾问,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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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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