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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10-2018年间为B供货,B在回款时要求A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只能间起购买原材料部分发票直接开给B,来确保收回部分货款,现想收回剩余全部100W货款,但B还是要求A出具发票,然A要求税务局代开的3%的发票(个体工商户只能要求代开3%的)被B拒收,要求提供17%的发票,故此,无法收回剩余100w货款,也未订立合同
张海啸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郑益飞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叶信静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验丰富,始终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理念,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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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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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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