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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10-2018年间为B供货,B在回款时要求A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A只能间起购买原材料部分发票直接开给B,来确保收回部分货款,现想收回剩余全部100W货款,但B还是要求A出具发票,然A要求税务局代开的3%的发票(个体工商户只能要求代开3%的)被B拒收,要求提供17%的发票,故此,无法收回剩余100w货款,也未订立合同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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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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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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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获得A证,现为湖北五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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