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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在职员工入股其它公司成为合法股东(未参与经营),2019年9月将名下股份变更在妻子名下,2020年6月30日在职公司公布廉洁从业承诺书,承诺书中第二项明确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2020年8月在职公司以该员工2018年2至2019年9月参与其他公司股份或从事第二职业为由辞退该员工。
注:1、该员工未亲笔签名廉洁从业承诺书。
2、该员工入股其他末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失损,声誉和竞争,及未请求在职公司其他员工给与支持协助。
请问大律师,上述辞退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张小红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吴传运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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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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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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