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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总公司以竞聘上岗为由,向本分公司预留19个名额(一共23人)淘汰员工4名并给予待岗。2018年1月2月工资正常发放,期间单位让这几个人签了工作交接签字,但还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单位称是走个形式 给总公司看的。但公司所有活动,如全体职工会议、给员工订做工装等都没有这四个的。人事称2018年3月12日开始进行脱岗培训,并发放低工资,培训以自主学习为主,课件为辅,没有专人培训,但每个月都要有次考试。培训期到2018年12月31日。总公司有文件,称待岗的员工先进去人岗匹配中心,通过培训后可以恢复原岗位,没通过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们的岗位数量是固定的,培训只是个形式且与我们的本岗工作无关,公司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变相逼我们辞职,不想支付补偿金。本人在该单位待了8年,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单位为了规避无限期员工问题,签的两次合同不一样,一个是子公司合同,第二次签是分公司合同。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仲裁,什么时间开始,需要保留什么证据,仲裁成功率多大?谢谢
赵亮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
从业20余年,在刑事辩护及代理控告、建设工程、公司相关纠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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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律师,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滁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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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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