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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一名大学生,17年8月份的时候以一万二入股了一个公众号平台10%的股份,和另外四个人合伙运营平台,其中平台创始人占50%的股份。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创始人未经过讨论租用了一栋别墅进行装修并打算用作办公场所,本人却没有进入使用过。且在三个月的运营过程中,创始人称收益入不敷出,没有发放过工资和分红,也从未向我们四位合伙人公开过每月账单,现在因为合伙团队内部矛盾,导致平台需要转让,但创始人就前期的平台系统开发和别墅装修房租等成本,要求我按10%的比例出资,请问就我个人所占的股份来看,转让后应该如何计算应得的资金呢?是否要从转让所得的费用里扣除平台前期的成本呢?
杨森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朱朝阳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
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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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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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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