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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本钢大集体工人,在2019年11月左右在单位签了一份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然后单位关闭。当时单位的说辞是只有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职工,政府将会把职工保险补交到2018年8月,如果不签这份合同,联工的保险将不与补交。我想问的是政府和单位这样做在法律上算不算胁迫,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还有就是单位关闭是不是要给每个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现在的情况是个人欠单位政府的全部交齐,有的甚至要交双份,而政府单位欠个人的一笔勾销,这样做是否合法?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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