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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1月份公司刚成立时),2020年3月13日公司不需要我上班了(因为本人与公司股份的原因),就通知门卫不给我进厂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书的日期是2020年3月23日,用EMS寄给我的日期是2020年4月8日,实际收到日期是2020年4月9日,请问这种情况下与公司要工资应该截止到2020年3月23日还是2020年4月9日?
谈天翔律师 江苏-扬州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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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想当事人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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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8年开始执业以来,代理民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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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章波律师系河北平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王章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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