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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房产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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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厂建设征用雪滩社土地问答
1 、 问 : 对我社实施征地是在新土地法生效的1999年初开始的,为什么仍按原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地?
答: 1999年3月15日四川省国土局以“川国土发(1999) 58号”文件规定:“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的用地,尚未落实补偿安置的,必须按原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尽快进行补偿安置”。你社的征地批文时间是1998年12月31日,所以征地时仍按原士地法律法规执行是正确的 。 《四川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颁布后,无论批文1998年以前还是以后,未实施补偿的项目都必须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问:我社实际耕地不止47.4亩,省政府的批文为什么只征用了47.4亩耕地就决定我社解体?
答:原省土地法规规定:“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依法减免农业税 ” 。据此, 在1998年以前,四川省国土局规定的征地上报材料中,对被征地社的耕地总面积认定是以计税面积为准,耕地征完时被征地社解体,全体农业人口农转非并给予安置,剩余土地收归国有。 你社征地前计税面积为47.4亩,所以省政府批文明确 , 征用你杜耕地47.4亩后撤销你社建制, 全体农民均农转非并按政策给予安置,剩余土地收归国有。
3 、 问 : 在填写征地报批材料时,我社与你处另外签定的《协议书》第四条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 政府补助标准有新规定,则依法按新规定执行 ” 。你处在征地时是否按此规定办理的?
答 : 是这样办理的。在对你社实施征地过程中, 政府并未频布新的补助标准。鉴于你社征地时属新老法过渡期,市政府为了考虑你社利益,于1999年6月2日以市政府办公室 《议事纪要) (27) 对你社如何实施征地做了规定: 1、按“川国土发(1999) 58号” 文件精神, 必须按原土地法律和法规尽快进行补偿安置: 2 、 农房拆迁范圈为用地红线内; 3、 住房安置实行自拆自建; 4、农房补偿在原 “宜市府发(1988) 188号” 文件标准基础上作相应上浮、山林竹木补偿标准不变; 5、 按原“宜市府发(1992) 362号” 文件标准, 支付劳动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和老小生活补助费 , 并对劳动力和老小的年龄段做了合理调整。如要说政府有新的补助标准的话, 《议事纪要》 (27)可认为是对你社征地的新标准,我处是严格照此办理的。
4 、问: 我

2位律师回复

李梦思律师 四川-成都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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