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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年前离婚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当时女方提出她要孩子不要我承担任何各费用,就这样在民政局愉快的签字盖手印离婚了,而且协议上写明了孩子归她,一切费用她承担。但是现在小孩11岁了,她叫孩子在法院起诉我每月付1500元生活费从3年前算起,我想问3年前我和他妈妈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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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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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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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民商类的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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