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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武汉一家经营化学试剂,实验用品的小单位,2019年8月份,天津一家企业(天津众力)找我们分别买了10瓶,5g和6瓶25g的戊巴比妥钠试剂,其总金额:26900元,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对化学试剂不是很了解,就当做正常试剂出售,天津企业是帮做天津药物研究所代购的,用于小动物的麻醉实验,做科研用途,而我单位是从成都化夏试剂有限公司购买的,货物直接寄给天津企业,事情过去差不多一年了,天津众力2020年6月份中旬被查到买过这个产品,查到我,现在禁毒部门已经介入,请问我会面临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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