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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红桥区新买的房子开发商通知今年5月1日收房,但是开发商要求业主先在收房单上确认签字,然后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后,才可以去看房验房,不签字不交费不让验房。导致我现在未收房,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合规吗?是否应该赔偿我晚收房,租房导致的费用。
衣海峰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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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河南理工大学,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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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期间,参与民事、商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办理,在诉讼方面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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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攀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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