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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我与前妻于2019年协议离婚,我们有一男孩,今年六岁,随母亲生活,现分处两地,我在青岛,前妻带孩子在潍坊,离婚时协议规定我每月与孩子共处时间不得少于八天,但从2019年八月至今我每次要接孩子见面前妻都用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每月与孩子见面时间远远少于八天,我与前妻沟通多次都没有结果,现在更是单方面规定我必须去潍坊当面见孩子,不准接走,而且每周只准见一次,每次一天,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吗?该怎么起诉?以什么名义起诉?我的要求其实很简单,按离婚协议每月能见孩子至少八天就行,请徐律师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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