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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婚姻家庭1个月前

徐律师,您好,我与前妻于2019年协议离婚,我们有一男孩,今年六岁,随母亲生活,现分处两地,我在青岛,前妻带孩子在潍坊,离婚时协议规定我每月与孩子共处时间不得少于八天,但从2019年八月至今我每次要接孩子见面前妻都用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我每月与孩子见面时间远远少于八天,我与前妻沟通多次都没有结果,现在更是单方面规定我必须去潍坊当面见孩子,不准接走,而且每周只准见一次,每次一天,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吗?该怎么起诉?以什么名义起诉?我的要求其实很简单,按离婚协议每月能见孩子至少八天就行,请徐律师帮帮我,谢谢!

查看夏庆雷律师的回答

夏庆雷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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