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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乙个人,乙个人又将该工程的劳务包工包料发包给丙个人,乙没钱给丙,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丙可否根据26条的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未与乙结算,且甲公司与丙无任何合同关系
徐爱民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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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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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涛律师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获2019年获得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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