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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月起供职于内蒙古话剧院,直到2017年9月,中间五年多既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法,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我于2017年10月向包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法,并且补缴5年多来的社会保险,并且于即日起开始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以缴纳社会保险非他部门仲裁范围,并因5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法视为与单位形成长期不定期合同为由,驳回本人仲裁请求。后我到当地劳动监察要求劳动监察监督、查处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单位补缴或者补偿我5年多未有社会保险的损失,劳动监察并未开具受理书,后告知我仅可以要求单位从即日起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而之前的5年多时间未缴纳的不在他们工作范围内。
单位至今未与我签订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未通过任何方式通知解聘我。我于2020年3月因摔伤骨折,没有医保,所以除我个人缴纳的意外保险给我赔偿一部分医疗费以外,剩余的都为自己花销。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要求该单位给予我这次意外事故的损失?怎样可以让该单位补缴或者补偿我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倪锋律师 内蒙古-赤峰 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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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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