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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起人以股权代持形式筹集资金,项目成功启动后又获得了投资,但发起人在未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将项目转移给投资方运作,饼将代持资金转给投资方,而且后期发现投资方挪用公款,也就是挪用了团队以代持方式筹集的资金,那么被代持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应该告谁,谁的有责任,有无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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