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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起人以股权代持形式筹集资金,项目成功启动后又获得了投资,但发起人在未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将项目转移给投资方运作,饼将代持资金转给投资方,而且后期发现投资方挪用公款,也就是挪用了团队以代持方式筹集的资金,那么被代持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应该告谁,谁的有责任,有无刑事责任?
赵亮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
王宇鹏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
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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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近5年,现为贵州道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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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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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我的价值在于专业。手握执业证,我将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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