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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起人以股权代持形式筹集资金,项目成功启动后又获得了投资,但发起人在未告知股东的情况下将项目转移给投资方运作,饼将代持资金转给投资方,而且后期发现投资方挪用公款,也就是挪用了团队以代持方式筹集的资金,那么被代持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应该告谁,谁的有责任,有无刑事责任?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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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眉山、民间借贷等各类民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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