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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1月买的房子,房子在沈阳沈北新区,香峪兰溪二期的房子,总房款是38.5万,我是贷款买的房子,首付款是12.5万元,当时首付款是可以分期,我交了6.5万的首付,欠六万作为分期给,当时跟售楼处签的合同,2016年六月末把剩下的六万还清,不收任何费用,超过这个期限按银行利率四倍,购房合同写的是2016年,八月一日交房,六月份我去还这个钱,工地还没动工,我怕被骗,没敢给,到2017年九月份我才给这个钱,期间的利息有14000元,这是售楼处按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给算的,售楼处交房比合同期晚交房给业主,二年多,赔付的钱是万分之零点一,这是不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我欠他钱就得银行利率的四倍,这算不算是高利贷,现在开始办房证登记了,不给售楼处这个利息钱,我办不了房证,咨询一下,我还以为怎么办,需要法律援助吗,
刘艳敏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王俊策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
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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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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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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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从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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