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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6年1月买的房子,房子在沈阳沈北新区,香峪兰溪二期的房子,总房款是38.5万,我是贷款买的房子,首付款是12.5万元,当时首付款是可以分期,我交了6.5万的首付,欠六万作为分期给,当时跟售楼处签的合同,2016年六月末把剩下的六万还清,不收任何费用,超过这个期限按银行利率四倍,购房合同写的是2016年,八月一日交房,六月份我去还这个钱,工地还没动工,我怕被骗,没敢给,到2017年九月份我才给这个钱,期间的利息有14000元,这是售楼处按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给算的,售楼处交房比合同期晚交房给业主,二年多,赔付的钱是万分之零点一,这是不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我欠他钱就得银行利率的四倍,这算不算是高利贷,现在开始办房证登记了,不给售楼处这个利息钱,我办不了房证,咨询一下,我还以为怎么办,需要法律援助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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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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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持专业、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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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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