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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4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四车追尾,我第三辆车,交警判责,一车二车无责,我与后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与同车行驶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我与第四车负本车次事故同等责任。处理结果是:第一车第二车及我的汽车车头由我和第四车共同承担,我的汽车尾与第四车的维修费全部由第四车承担,就此结案。最近车已修好,保险公司联系我说第四车保险公司对交警的判责有异议,不愿付此责任,我的车现在也压在维修公司,我一直在催保险公司处理解决此事,可一直推脱我说已在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请问我该怎么办?
马继克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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