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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房产纠纷1个月前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某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下村民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一)出卖、出租住房后又申请宅基地的: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有政策生育子女的。”

该省村民张某因超生已被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被告知因违反该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子批准。张某认为本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效。

问题:

(1)请从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原理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划分的理论分析上述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2)张某可向哪一国家机关申请审查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否有效?该机关应如何处理张某的申请?

1位律师回复

戎本亮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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