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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问题咨询的,员工A是4月20入职上班,5月的15号离职(员工A提前三天告知企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一个月(4月20日~5月19日),在离职交谈,办理手续和工作交接时,已经双方口头达成共识,离职时结清工资,该企业发薪日为每月15日,但5月15日未能如期发放4月份薪资,一直到5月25日左右才发放公司全体成员4月份薪酬,员工A在5月25日左右收到其4月份薪酬,但5月份薪酬,企业未能按当时口头约定在其离职后支付,员工A向该企业老板了解情况,却被告知5月份的薪酬需待6月份发放5月份工资时一起发放?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A需要怎么取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即时支付其离职剩余未发放的5月份工资?
陈韦露律师 广东-茂名 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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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从事多起民商事、行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均取得良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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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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