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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我是被告,因邻里矛盾,致对方轻伤二级,对方要价60万,赔偿不起,被判实刑九个月,我出来之后,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拿出一个九级伤残的鉴定报告,我去法院调取报告查看了一下,对方是在伤后40天就去做的鉴定,我认为对方是在伤口没有好的情况做的鉴定,因此我向法院提起申请重新鉴定,然后经过法院批准了,摇号选择机构以及鉴定机构受理等程序,最后我和对方一起去某鉴定机构去做鉴定,但是对方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鉴定,有意识的扩大伤口,后来鉴定机构给法院的回执报告中,说能力不够,无法鉴定,因此案件退回法院,但是现在对方狡辩说他认真配合了,法院不相信我说的话,法院又让我再去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让我再陪对方去做一次。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觉得对我很不公平,明明是对方的弄虚作假导致的,为什么还要去选择,如果这一次我不同意去陪对方做鉴定,会对我有什么影响?为什么法院不撤回这个案件,对方的过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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