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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无意烧伤了对方,把对方送进医院治疗,而对方故意拖长治疗时间,对方已经自己回家住了,却还挂着住院。我方有凌晨三点拍摄的视频,病房内空无一人的证据(此证据听说称为第三证据)。如果法官判定这第三证据无效,而按照医生开具的治疗证明判决。我想请问:为什么证据还分三六九等吗?如果确确凿凿的证据都可以置之不理定为无效,我可不可以控告法官执法不正。
王灿阳律师 广西-河池 广西盈磊律师事务所
何秋菊律师 广西-河池 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
本科学历,共产党员,10余年体制工作经历,善于将法律经验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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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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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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