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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无意烧伤了对方,把对方送进医院治疗,而对方故意拖长治疗时间,对方已经自己回家住了,却还挂着住院。我方有凌晨三点拍摄的视频,病房内空无一人的证据(此证据听说称为第三证据)。如果法官判定这第三证据无效,而按照医生开具的治疗证明判决。我想请问:为什么证据还分三六九等吗?如果确确凿凿的证据都可以置之不理定为无效,我可不可以控告法官执法不正。
李庆欢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杨永春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周江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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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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