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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请求法院裁决消控室及其设施设备不属于全体业主。所谓共用设备不在一个小区红线图内,不在一个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新增或变更共用设施设备也未经双半数或者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新增设施设备纯属个人或公司行为,侵害全体业主权益。当然包括业主所享物权。
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一定要双过半或者双三分之二联名吗?
该物业公司未在房管中心有备案信息,两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归并也没有信息,在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事件地点在温州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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