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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否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请求法院裁决消控室及其设施设备不属于全体业主。所谓共用设备不在一个小区红线图内,不在一个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新增或变更共用设施设备也未经双半数或者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新增设施设备纯属个人或公司行为,侵害全体业主权益。当然包括业主所享物权。
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一定要双过半或者双三分之二联名吗?
该物业公司未在房管中心有备案信息,两个物业管理区域是否归并也没有信息,在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事件地点在温州鹿城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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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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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行业20多年,精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类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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