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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出资不足时为公司所垫款项或在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在创立时所垫款项应当视为其投入公司的股本的法律出处
李波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1969年10月22日生,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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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功底扎实,应变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对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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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热心为每一位委托人服务,办理刑事案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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