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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毕业生小赵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小赵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工作期限1年,小赵在试用10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小赵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请问公司要求合理吗?小赵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
孙滔律师 吉林-长春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
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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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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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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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深耕法学领域多年,实战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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