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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参加2017年河北省四级联考公务员考试的,录用文件是10月份,11月份开始上班。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大姐流产了,请假一个多月。导致我们的工资手续2018年1月才报到财政局。工资审批表上工资开始执行时间是2017年11月份,12月份县里发的财政人员取暖费每人2000,跟个人工资一块儿发放的。现在财政局同意补发2017年11-12月份工资,但是不同意补发取暖费,说是已经发过了。这样合理吗,有什么依据可以去申请补发取暖费吗?谢谢!
梁万龙律师 河北-邯郸 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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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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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逊律师,法学硕士,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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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芊昊任东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自己的精英办案团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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