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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加入公司工作,公司自2016年6月开始一直未予我续签劳动合同,2017年2月3日本人申请休产假,于2017年6月10日结束。2018年1月我提出公司支付我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公司说按我工作年限给付,但是要扣除产假4个月,所以只能按我2017年全年7个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赔偿。请问这是合理吗?我是否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我权益?
麻时红律师 重庆-合川区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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