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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吊车(个人的我自己驾驶)出租给一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有资质)吊装设备,属于临时雇佣关系,没有合同。在施工前没有安全交底,也没有指定司索指挥人员。当货物起吊至地面以后,由施工人员解开吊装绳索,结果有一侧的绳索没解开的时候(是我看不见的一侧)我就起钩了(当时是有工人告诉我起钩的,但是现在施工方不承认了,因为施工方人多,我就一个人,百口莫辩),导致设备侧倒把一名工人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是施工单位雇佣的),当时由安监局出的事故现场。我想请问怎么划分责任?我应付多大的责任?我作为驾驶员有没有刑事责任?
陈书秀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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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十六年,专注于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物业租赁、公司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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