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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您好,我从2003年入职公司,我们公司从17年开始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但都经过公司统一管理,我被多次调到几个店面工作,也分别与原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签订新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8年10月6日,现在公司准备解散,以承包的形式更换经营者,15号店面已营业,我们一部分人等待处理,请问公司找我们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经济补偿是跟公司要,还是跟个体工商户法人要?经济补偿能否按照原入职日期计算?这有几点需要说明
1.以公司账户发工资日期截止到2018年底,2019年更换个体工商户发放
2.公司账户公积金缴纳截止到2020年4月
3.2019年底荣誉证书有公司盖章
4.社保账户2017年个体工商户——2018年公司账户——2019年另一个体工商户
杨玉林律师 山东-威海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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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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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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