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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吐鲁番地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请问一下,我在别人的地方干,因为每天时间太长16个小时,让人没法休息,所以我辞职了,但是昨天老板打电话说合同没过期,我该咋办

3位律师回复

陈复光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张雯蕾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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