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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请问一下,我在别人的地方干,因为每天时间太长16个小时,让人没法休息,所以我辞职了,但是昨天老板打电话说合同没过期,我该咋办
袁春丽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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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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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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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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