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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兼任会计,前后11年。上年月工资3050(食5O元工龄工资?)元。因公司原因,解除我的兼职。我与公司没有签书面合同。公司未提任何补偿。今年2一3月因疫情影未足额发放工资。请问能向公司提出补偿吗?公司应该怎样补偿我?
李雄刚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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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名牌法律院校华东政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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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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