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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甲向乙借款2000元,甲在欠条上写明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归还但
到2011年9月了仍未归还,于是乙找到甲催要欠款,甲答应当年10月31日前肯定还。但
等到12月甲还是没有还款,乙便再次来向甲催要但甲早已不知去向。直到2013年6月,乙
闻迅甲在家中,便前去向甲催款。甲以自己是2010年借的款,到目前都三年了,已超过两年
诉讼时效有效期为由拒绝还款
问:甲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该案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
卢儒山律师 广西-百色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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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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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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