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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中,可否要求债权人向担保人提供债务人违约的证据材料之后,担保人才履行担保义务,反之,只要债权人发索赔函,担保人需无条件支付是否合理?
郝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李金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史湘岚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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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文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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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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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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