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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本人与其他两位股东合开一家有限公司,10月因公司人合问题及矛盾,本人选择退出公司并转让股份给到其他两位股东,10月25日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本人与其他两位股东同时签订了一份支付协议,对于股权转让费用进行了约束,费用分两个时间转账给我,第一笔钱已在11月1日收到,第二笔钱应在11月30日收到的,但股东称公司没有钱迟迟未支付。现我已欲起诉两位股东,但在法院被告知还缺少一份证据材料,即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本人也去了工商局想去申请当时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知除非带着公司公章或者代理律师前来办理,否则无法出具此协议,故想咨询一下有什么好的建议解决此问题?
杨钦仁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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