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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鉴定不是立案前的精神状况鉴定,就是立案庭法官不肯立案,但也不退回。诉状就交到立案庭长的手上。最后庭长说作法医精神病鉴定,我和律师都同意了,但是法院没有按照鉴定程序对材料质证。就这样在常州德安医院做了鉴定。
我是被强送医院的。门诊病历上是同事伴诊,病历是同事提供的。住院协议是同事签署的,病历也是同事和领导的名字。诊断精神分裂症的依据是,钟情,关系,被害妄想。
常州德安医院的鉴定意见摘抄病历和精神病院提供的虚假陈述。没有关于我的任何证据材料。
我是1995-5-31---6-16共在无锡精神病院住院16天。因为我的母亲知道后就不断地找单位领导,后来所长说既然家属要求出院,就同意出院。所以再有人事科副科长(后来的党委书记)一起到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后来单位联系在苏州的哥哥,要我的已故父亲来无锡把我送到苏州精神病院治疗100天(有单位的公函)。这是第二次精神病院治疗。第三次是单位人事科副科长签字介绍病历强送医院的治疗3个月。我想请您帮我分析下,为啥鉴定都不质证,法官判决败诉。刚才有个徐州律所主任秦景敏回答了,说不经过质证就无法判断病历是否真实,就失去了鉴定的真实,客观,公平原则,并认为法官的责任是主要的。所以,您能否告诉我如何让法官明白错误并且改正错误?
胡娜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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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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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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