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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原有生产项目停产,作为工人,我们被通知有期限放假两年,每月发放1000元工资外加交保险,两年过后企业以上新项目为由让我们回来上岗,但是提供的岗位都是工作环境很恶劣的高粉尘的岗位,这种岗位有极高的风险患尘肺、矽肺这种职业病(而且上岗通知上并未标明),给两次选择机会,通知上说如果不上岗就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还给提供了一种选择就是让我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企业按照工龄,每年给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数额进行补偿,实际上就是工龄X放假工资。我认为这个补偿是不合理的(合同里有规定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是不一样的)。请问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变更后的岗位?因为没有适合的岗位,我现在是不想在这个企业干了,是不是可以让企业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这个诉求是不是合理的?
吴志宽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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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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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增清律师,现执业于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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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丰富,代理上百件刑事、民商事、建设工程、家庭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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