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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A和B三人在今年7月合开了一家有限公司,因公司人合问题,我于今年10月与A、B协议退股,将股份转让给A和B,协议有签字和公司盖章,协议明确规定公司应在11月30日将退股的费用转账给我,但11月28日上午收到股东A的消息,说由于公司收入不够,还无法支付这笔费用,要到年底才应该可以支付。
对于此种情况,我无法接受,协议明确规定了时间点和金额,双方都有签字,对于这种不遵守协定的行为该如何更好的处理,是否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协定中未写明)?如何才能确保对方的承诺能够实行?不然就会出现一拖再拖的现象
张涛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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