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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在交易过户时,遇到买房以比合同约定过户日期提前了1个多月为理由,要走了我2个月的房租钱。(我买的新房急着贷款,需要这套过户完成才好贷款)
这造成了我对买方有着极大的不满。所以,目前我想在交房前,在不违反上海房产交易合同的前提下,将所以能拆走的都拆走,不能拆了卖破烂也不留给上家。
请问,除了空调、电视、冰箱、家具这类肯定可以带走的部分,类似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我可以拆了带走吗?
提前谢谢各位律师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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