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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4月3日,首付了196640元的首付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尾款79173块五。同时合同也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房到2017年九月才交付予我。该房屋到现在都没有预售的五证。也不具备交房条件。我与2017年11月上告房开商违约,应按照合同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现房开商反告我们要支付尾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请问在房子不具备预售条件和并没如期交房的情况下,我们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交付尾款。是否属于违约,应该赔付房开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房开商在没有房子交给我们的情况下,我们还要付他们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否成立?
郭瑞承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
多年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至今扔担任多加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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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31年,担任法学教学工作,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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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所,专业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包括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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