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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4月3日,首付了196640元的首付款,合同约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尾款79173块五。同时合同也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房到2017年九月才交付予我。该房屋到现在都没有预售的五证。也不具备交房条件。我与2017年11月上告房开商违约,应按照合同支付已付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现房开商反告我们要支付尾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请问在房子不具备预售条件和并没如期交房的情况下,我们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交付尾款。是否属于违约,应该赔付房开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房开商在没有房子交给我们的情况下,我们还要付他们的违约金,这种合同是否成立?
郭瑞承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陈颖律师 贵州-遵义 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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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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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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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民事及刑事各类诉讼业务以及为顾问公司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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